从南奥战争看民族自决原则的限制
200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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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奥战争看民族自决原则的限制
亚洲周刊方舟/今年在国际关系中有两件引人注目的大事,第一件是科索沃在结束联合国托管后正式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而独立;第二件是格鲁吉亚出兵南奥塞梯自治省,导致俄罗斯武装干预,并与格鲁吉亚爆发了一场短暂的战争。这两起事件后面都有大国角力的影子,但直接的导火索都是民族矛盾和冲突。
科索沃的阿族和南奥塞梯的奥塞梯人,都想以‘民族自决’为依据,力图依靠外部大国支持,通过地区内部全民公决等方式,单方面脱离原来所在的国家而独立。这两起事件影响深远,后续效应至今仍在发酵。
而恰恰也在今年,中国境内的西藏和新疆的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也试图打出‘民族自决’的旗号来寻求独立。由于‘民族自决’原则在一九四五年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并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政治原则。因此,以‘民族自决’之名进行国家分裂,是多民族国家最难应付,也是理论上颇感困惑的地方。
其实,现代‘民族自决’理念从被国际社会认可伊始,就被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联合国一九六零年发表的《非殖民化宣言》在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另外,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决权中的‘公民投票自决’,只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领地,以及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也就是说,民族自决权利主要适用于非殖民化的进程。对于现有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多民族国家,联合国一贯反对有分离运动的少数民族地区单方面脱离母国。
‘民族自决’原则之所以有种种限制和前提,有两个重要原因。一个是历史上民族共同体形成的过程较为复杂,而民族与土地之间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在一块土地上,往往混杂居住着不同的民族,很难把民族和其相对应的领土进行严格的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民族分离成立新的民族国家,都必然会在其领土范围内产生新的少数民族问题。
假如毫无限制地承认和支持民族分离,必然导致世界上的国家主体‘碎片化’,对国际社会带来更多的动荡和破坏。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当科索沃的阿族宣布独立的时候,科索沃北部几个以塞尔维亚人为主体的省份拒绝承认。如果‘民族自决’的原则无限度适用的话,这几个省份也可以脱离科索沃宣布‘独立’。美国和德国等国家,在支持科索沃独立的时候,也特意说明科索沃独立只是一个特例,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国际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而当俄罗斯针锋相对地支持格鲁吉亚境内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的时候,美欧国家则强烈要求俄罗斯必须尊重格鲁吉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即使是二战后亚非地区非殖民化的民族主义运动所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基本也是以殖民政权已经存在和划定的行政区域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土地上原有的民族或族群为基础。因此大部分新成立的国家都混杂居住着不同的民族或部族,而有些民族或部族却被分割在不同的国家(这也为一些国家独立后的内部族群纷争留下隐患)。这样的安排是基于现实的考量。
因为这些地区存在众多民族或部族,他们所控制的土地往往又不是明确划分和固定的,有些地区还是不同族群混居的。如果按照民族或部族来成立新的国家,必然导致无数的土地争夺和民族冲突。虽然过去殖民统治者划分行政边界很不合理,但建立纯粹的民族国家的成本极高,现实情况迫使非殖民化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只能建立在殖民时代的行政区划基础上。
另一个导致‘民族自决’必须受到限制的原因是,‘民族自决’固然是一个民族的表达自身意愿的一种方式。但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如果每个民族都过分以自己的利益为尺度来思考问题,容易造成对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的利益和情感的损害,而反过来又会因冤冤相报而伤及自身。从九十年代前南斯拉夫各民族之间的冲突与战争中,很容易看到这一点。
同时,‘民族自决’又受到地域空间的限制和现实中既有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制约。因此要在既有的多民族国家中成立新的民族国家通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这就是原有多民族国家的中央政府同意某个民族分离出去独立建国,或该国中的各民族(尤其是占多数人口的民族)同意和平分家,建立各自的国家。
九十年代的苏联分为十五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分为两个国家,厄立特里亚从埃塞俄比亚(衣索比亚)分离出去,就属于这类情况。那种采用和原所在国政府和其他民族对抗方式来进行的‘民族自决’分离运动,往往造成民族冲突,亦很难获得国际支援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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